【案情回顾】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与其朋友签订了借款100万元的借款合同,该行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首先,夫妻一方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一方代理家事行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举证证明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日常生活;但本案中所负债务为100万元,数额较大,要结合借款时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如不是,债权人仍有义务证明该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不可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